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台衛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龍河 間因100年度勞訴字第1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224,5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