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附民原告 林子晴 原名 林雅慧 附民被告 趙義雄
蕭元慶 上列被告趙義雄、蕭元慶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伍逸康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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