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龍毓梅 律師複代理人 羅玲郁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己○○戊○○庚○○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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