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財產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己○○
丙○○兼法定代理人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財產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