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啟業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啟賢 代理人 李勇三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大衛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