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三三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IC板壹片、代幣壹佰柒拾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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