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215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送達代收人 陳泰元
被 告 昌泰綜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17日上午11時29分,
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