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簡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TIMAH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56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PATIMAH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接受
如主文所示之刑度,檢察官據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處判決
如主文所示刑度。本院審酌本案一切情狀,認檢察官之求刑
為正當,爰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14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
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
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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