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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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原告 官耘竹 法定代理人官鈴靜被告簡聖斌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18日15時58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鄉○○路往八甲路方向行駛(由南往北),途經宜蘭縣○○鄉○○路○段與八甲路交岔路口處直行時,能注意並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規定,竟疏未注意十字路口的車前狀況。適訴外人 宋長育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附載原告從右側沿宜蘭縣○○鄉○○路○段、由東往西方向駛來,宋長育能注意並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規定,亦疏未注意十字路口的車前狀況。被告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通過十字路口直行時,已通過一條馬路,卻在通過另一條馬路時,被告的自用小客車右前車門(副駕駛座車門)為右側宋長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正面撞擊。原告因此受有腦震盪、上唇撕裂傷及左骨鼻骨骨折等傷害。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