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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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陳寶蓮 被告 馬向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之修繕費用具體金額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玉雲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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