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王秀平 被告 吳健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中簡字第16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