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347號
原 告 誠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3,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