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0號上訴人 張家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博超 、 高金葱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59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頒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