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店簡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朗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張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變更為 平川秀一郎 ,並經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參,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115,671元,及其中111,849元自民國92年
2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
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115,671元及
其中110,000元暨同前方式計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
,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前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
國運通銀行,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代償金,核貸金額110,0
00(撥款金額108,500元+費用1,500元),實際撥款金額
108,500元,約定年利率為9.99%,為期6個月,期滿利率調
為16%,若有2次遲延繳款紀錄,自次月1日起年利率調為
19.95%按日計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付清為止。詎被告未依
約還款,尚欠115,671元,及其中110,000元自92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嗣渣打銀行於99年
8月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貸款
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貸款還款明細表
、電腦帳務明細等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為真正。
四、按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該項契約當事人之真意,
其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
之訂定,自應依民法關於違約金之規定而為實質上之裁判(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又約定
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減至相當
之數額。查被告本件借款為信用卡之代償金借款,依本件代
償金申請聲明事項第二條第4項「本項貸款於貴行核貸日起6
個月內可供多次撥貸,每次貸款金額不需少於新台幣10,000
元,…,貸款其間之12個月內,本人每月應償付金額限為當
時貸款餘額(函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費用)之2%或NT$
1,000元。…。」,其性質類於現金卡、信用卡之現金借貸
及循環清償。又現今存款及放款利率大幅調降,採取16%或
19.95%之高利,已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是本件信用
卡代償金之借貸應有104年2月4日修正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
2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規定之適用。且依代償金申請聲明事項第二項
第3款約定「年利率為9.99%,為期6個月,期滿利率調為16%
,若有2次遲延繳款紀錄,自次月1日起年利率調為19.95%按
日計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付清為止。」,其逾16%部分之
利息應屬違約金性質,本院亦得予以酌減。依上說明,本件
原告請求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其利率逾年息15%部分
,不應准許。
五、綜上述,本件被告實際借貸金額為108,500元,原告依代償
金貸款約定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聖筑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20元國內送達
合計1,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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