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附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台附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部分,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之判決,因而就上訴人甲○○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維持第一審諭知上訴人(即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茲刑事判決部分,檢察官提起之上訴,業經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既無合法之刑事訴訟上訴,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吳昆仁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