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桂梅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對相對人甲○○所提起之請求宣告停止親權訴訟,業經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9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62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案件概述單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明細及所得資料查明無訛,有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件附卷可稽,是其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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