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4908號),經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光碟壹仟零柒拾伍片、遊戲光碟目錄參拾捌本、燒錄對拷機參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9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盜版光碟1075片、遊戲光碟目錄38本、燒錄機3台(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1173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9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8、3-4頁),而上開之盜版光碟1075片、遊戲光碟目錄38本、燒錄對拷機3台確屬被告所有且於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供明在卷(見98年度偵字第4908號卷第8-12、74-75、84-85、189-191頁),並有現場蒐證相片12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甲○○侵害著作權(盜版遊戲光碟)清冊各1份可憑(見同上偵字卷第64-69、56-58、59、86-88頁)。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