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鴻舜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865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鴻舜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憑;且本件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按,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諭知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之法治及家庭觀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