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李宜蓁┌───────────────────────────────────────────────────┐│支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71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星喬科技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41,665元│AA0000000│98年7月31日│││司邱馨樑│限公司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