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4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吳宜諮 上列抗告人與異議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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