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318號

原告 張美玲

被告 徐美妹

上列原告張美玲因與被告徐美妹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依原告所提工程報價單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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