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273號
原告 朱林書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之瑩 (即 游靜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游之瑩(即游靜遠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