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簡字第99號
原 告 陳坤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勝
被 告 張吉村
張吉南
訴訟代理人 張秀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即各三分之一)。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陳坤煌、被告張吉村、張
吉南各分擔三分之一(分擔之金額依序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拾柒元
、壹仟陸佰拾柒元、壹仟陸佰拾陸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張吉村、張吉南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
雲林縣○○鎮○○○路○○○巷○弄○號房屋(如附表所示,
下稱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有,並無不可分割之事由,因此
請求准予分割。本件如依原物分割顯有困難,請准予變價分
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張吉南抗辯:
㈠被告張吉南部分:不同意分割,因為被告方面還有住人,我
媽媽會沒地方住。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
負擔。
㈡被告張吉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任何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定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
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法
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
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1款、2款分別定有明
文。
㈡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
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
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又法院為裁判分割時,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
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
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及使用現狀、
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經查: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有
(原告陳坤煌應有部分為訴外人為王瑞勝拍賣買受取得,嗣
信託登記予原告陳坤煌),應有部分各為3分之1,此有土
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可參,又系爭房屋增建有第1層磚
造鐵架錏板33.75平方公尺、2樓以上附屬建物部分加蓋平
台:磚造鐵架板2.75平方公尺、雨棚:磚造鐵架錏板69.25
平方公尺、陽台:磚造鐵架錏板7.25平方公尺合計79.25平
方公尺,均在拍賣範圍,此亦有原告提出之照片、本院民事
執行處102年1月14日雲院通101司壬字第9378號塗銷查封
登記函、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可稽。故增建部分雖
未辦理建物登記,仍屬兩造共有無誤。而兩造就系爭房屋既
無法協議分割,被告亦均未提出任何較公允之分割方式,則
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即屬有據。次查
,系爭房屋為加強磚造,主要用途為住家用,1、2層樓主
要結構各為38.5方公尺(不含增建之部分),再加上上開增
建部分合計為190平方公尺。系爭房屋既供一般住宅使用,
若採原物分割,因屋內結構上無法區隔其中任何一部分做為
獨立使用,而原告與被告家無親戚關係,本不適宜在同一棟
建築內生活,若強為分割,則兩造各自取得內面積約僅為37
平方公尺(38.5+38.5+33.751/3),顯然過小,將有
害於各自日常生活之使用,及經濟利用價值。故原物分割方
案顯有困難。又若將系爭房屋全部分配予兩造其中一方,則
又生金錢補償問題,兩造既已就應有部分以價金購買之方式
試談和解,然曠經時日仍無共識,為免再生金錢補償之糾紛
,亦不宜採此分割方式。是以,本院斟酌系爭房屋之狀態及
使用情形,兩造之利益、意願等一切情狀後,認系爭房屋之
分割方法,以變賣共有物後將價金按兩造之所有權有部分比
例分配於兩造之方式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共有法律關係,請求將系爭房屋變價分
割後,其價金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為可採。從而,原告
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土地及建物),准予
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有部分比例分配,即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懿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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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六簡字第99號附表│
├──┬─────────────┬──┬──────┬──┤
│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
││││(平方公尺)│範圍│
│地├─────────────┼──┼──────┼──┤
││雲林縣○○鎮○○段○○○○號│建│105│全部│
└──┴─────────────┴──┴──────┴──┘
┌─┬─┬────────┬─────┬────────────┬─┐
│編│建│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
││物││要建築材料││利│
││建├────────┤及房屋層數├──────┬─────┤範│
│號│號│建物門牌││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圍│
││││││要建築料及││
│││││合計│用途││
├─┼─┼────────┼─────┼──────┼─────┼─┤
││7│雲林縣斗南鎮僑真│2層、住家│1層:38.50││全│
│││段417地號│用、加強磚│2層:38.50│││
│1│0├────────┤造│合計:77.0││部│
│││雲林縣斗南鎮南昌│││││
│││西路220巷3弄5│││││
│││號│││││
├─┼─┼────────┼─────┼──────┼─────┼─┤
│││雲林縣斗南鎮僑真│1層磚造鐵│1層:33.75│平台磚造鐵│全│
│││段417地號│架錏板造住│合計:33.75│架錏板造││
│2│無├────────┤家用││2.75、雨棚│部│
│││雲林縣斗南鎮南昌│││磚造69.25││
│││西路220巷3弄5│││、陽台磚造││
│││號│││鐵架錏板造││
││││││4.25合計:││
││││││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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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增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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