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登進
上列被告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7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登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詳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
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所謂國防以
外應秘密者,應係指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所保護之國防應
秘密以外之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
密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
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
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待遇,且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
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
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
第3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被告因職務所得
知之投標廠商家數、名稱等資訊,係屬國防以外之秘密,是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罪。爰審酌被告依其職務而為政府採購法規定之辦理採購事
務人員,本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詎不思潔身自愛
,將對於職務上所知悉之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
相關資料洩漏,明顯妨害政府採購行為之公正性,其所為實
有可議,併斟酌其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對國家法制及公務員形象所生危害,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
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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