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⑴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⑵債務人戶籍謄本⑶債務人二年內所得清單及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⑷債務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⑸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⑹履行協商期數及證明文件⑺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元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8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碧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