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442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