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債務人陳明本件是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之案件?抑或係上開條例施行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之案件?如係前者,則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影本到院,並說明協商成立後之繳款情形。如係後者,則請說明對各債權銀行之繳款情形(自何時起未繳款)。
二、請說明債務人之父、母財產及收入狀況?並請提出債務人之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請說明債務人之長子甲○○目前與何人共同生活?其教養費用由何人支出及其支出收據?甲○○目前就讀何學校?有無參加課業補習或才藝課程?其花費為若干?
五、請說明債務人前妻之財產及收入情形?
六、請債務人提出每月支付前妻贍養費新台幣10,000元之證明文件。
七、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苗栗貨運公司?如是,並請提出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
八、目前有無訴訟或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並請陳報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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