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或到期日)│(新台幣)│││├──┼─────────┼─────────┼───────────┼────────┼────────┼──┤│001│大湖草莓農場│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96年12月31日│119,302元│F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