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8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000000
0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1月12日起至125年1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甲○○於90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0年1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甲○○自96年12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53,4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第三人甲○○已於95年6月19日將其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2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207│建│490.00│10000分之15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2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3│臺南市東區府│臺南市東│7層樓房│28│28│平│全部││││32│連路190號4樓│區竹篙厝│鋼筋混凝│.3│.3│方│││││4│之4│段4207地│土造│0│0│公│││││││號││││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335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0;││竹篙厝段133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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