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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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116號

原告 許家華

被告 葉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28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王偉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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