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馬小字第116號
原告 許家華
被告 葉文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12月28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 王偉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