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6號
101年度聲字第15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閔蜀珠選任辯護人林佐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閔蜀珠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閔蜀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
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本件被告閔蜀珠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1年5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
1年8月21日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年10月16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
1年執日字第435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又被告閔蜀珠既已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
1年10月16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之刑期,又經本院以本裁定自101年10月16日撤銷羈押,自該日起被告閔蜀珠即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自無從再予准許,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張琇涵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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