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雅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100年度簡字第85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雅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雅祺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8日以100年度簡字第85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於100年5月17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乃於緩刑期內更犯賭博罪,經本院於101年7月27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0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8月21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前開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受有上開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前因賭博案件而受緩刑宣告,然其於緩刑期間內竟故意再犯賭博罪,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見受刑人之法治觀念淡薄,為圖小利不惜再觸法網,實難認有何悛悔改過之心,其既未能藉由前開緩刑之寬典而知所警惕,堪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854號判決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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