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91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蔡曉卿
通 譯 何武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