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344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9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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