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訴字第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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