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
600,000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