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333號債權人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代理人 王敏芬 債務人 陳信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6,65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34%)加3%計息(即年息5.3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80,958元,及自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34%)加3%計息(即年息5.3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558,3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00,000元,及自111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7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715%)加3%計息(即年息5.715%),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2,000元,及自111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67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59%)加3%計息(即年息5.59%),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59,998元,及自111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即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即年息2.34%)加3%計息(即年息5.34%),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表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11,558,345元自111年3月25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2.59%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7月14日止2.84%自111年7月15日起至111年10月14日止2.965%自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3.09%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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