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壹公克,驗後毛重零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之內容(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9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押之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驗後淨重0.08公克,空包裝袋重0.22公克),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於聲請卷宗可稽,扣案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定,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驗前毛重1公克,驗後毛重0.9公克),亦有該院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足憑。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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