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俊岳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南投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