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O五號原告怡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慧佳
(送達代收人 鄭文婷 律師)被告安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政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曾聲請對被告安筌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安筌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肆仟陸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伍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玖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