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7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己○○
22號訴訟代理人乙○○
參加人富邦產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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