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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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7年度執聲丁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幫助詐欺罪,前經鈞院以
95年度花簡字第810號(95年度偵字第3908號、446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於民國95年10月23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前之91年1月16日,更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經鈞院於97年2月14日以97年度花簡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上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