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7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之債權
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並陳報相對人目前尚積欠之借款數額。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