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935號原告乙○○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丙○○之年籍及現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丙○○之住所「不詳」,而未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年籍及住、居所,應認原告書狀之記載於法不合,且被告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文書,無從進行訴訟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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