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0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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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08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提示未獲付款之翌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