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17號抗告人高峯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宜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回育 間因103年度勞執字第17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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