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楊鳳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請催告,並於109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110年2月16日適逢年假初五,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2│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3│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4│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5│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6│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7│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1,000││├──┼──────────┼─────────┼──┼──┼───┼──┤│8│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1│1,000││├──┼──────────┼─────────┼──┼──┼───┼──┤│9│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X-11352-0││1│500││├──┼──────────┼─────────┼──┼──┼───┼──┤│1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X-22145-5││1│625││├──┼──────────┼─────────┼──┼──┼───┼──┤│11│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4-NX-36539-4││1│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