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93號聲明人 盧平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駁回上訴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465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明人盧平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論處其犯損壞公務員職務
上掌管物品罪刑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4659號判決,以其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要求重啟調查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李麗珠法官楊真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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