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戊○○被告壬○○
辛○○丑○○庚○○辰○○己○○丁○○丙○○子○○乙○○○巳○○癸○○申○○○甲○○○兼上十三人訴訟代理人午○○
卯○○
913未○○寅○○
CA被告宇○○
鍾延隆 訴訟代理人地○○
號被告天○○
亥○○酉○○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戌○○上列原告與被告壬○○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分割共有物部分,依土地面積面積7,25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4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32分之1面積為235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564,000元;請求確認原告前述土地所有面積235平方公尺之三七五租約不存在部分,依租約與同地段315地號土地合計9,540平方公尺每年租穀2,443公斤,租期6年,稻穀每百公斤1,750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6,319元(計算式;1,750元÷100×2,443×6÷9,
540×235=6,3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兩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0,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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