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 陳弘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捌拾叁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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